說明
本規程是根據國家及地方頒布的《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埋地硬聚氯乙烯給水管道工程技術規程》、《埋地聚乙烯給水管道工程技術規程》、《山東省給水用聚乙烯(PE)管道工程建設技術導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而成。
1總則
1.1為保證工程質量,以避免影響使用和增加維修費用,加強公司給水工程的內部施工管理,提高技術水平,安全生產,節約材料,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于公司承建的室外給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質量管理及驗收。
1.3給水管道工程應按設計文件和施工圖施工。變更設計應通過設計單位同意。
1.4給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屬構件等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產品標準及行業標準的規定,并應具有出廠合格證。
1.5給水管道工程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爆、環境、光纜和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1.6給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1.7施工單位應具有必要的施工工程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制和工程質量檢測制度。
2基本規定
2.1施工基本規定
2.1.1從事給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質量管理應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
2.1.2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技術、質量、安全生產等管理體系,制訂各項施工管理規定,并貫徹執行。
2.1.3施工單位應按照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和有關規范、標準要求,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內地下管線等構(建)筑物資料、工程水文地質資料,組織有關施工技術管理人員深入沿線調查,掌握現場實際情況,做好施工準備工作。
2.1.4施工單位應熟悉和審查施工圖紙,掌握設計意圖與要求,實行自審會審(交底)和簽證制度;發現施工圖有疑問、差錯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如需變更設計,應按照相應程序報審,經相關單位簽證認定后實施。
2.1.5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關鍵的分項、分部工程應分別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有變更時要辦理變更審批。
2.1.6施工臨時設施應根據工程特點合理設置,并有總體布置方案。對不宜間斷施工的項目,應由備用動力和設備。
2.1.7施工測量應實行施工單位復核制、監理單位復測制。
2.1.8對既有管道、構(建)筑物與擬建工程銜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開工前必須校測。
2.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構(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產品進入現場時必須進行進場驗收并妥善保管。進場驗收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并保存形成驗收資料,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1.10所用管節、半成品、構(配)件等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損壞、銹蝕或變質。
2.1.11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各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分項工程完成后,必須進行檢驗;
②相關各分項工程之間,必須進行交接檢驗,所有隱蔽分項工程必須進行隱蔽驗收,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管分項工程。
2.1.12施工單位應按照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控制,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各方應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管理。
2.1.13工程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1.14工程施工過程中,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裝應由具有上崗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施工,施工人員應在工程自檢記錄中進行記錄。
2.1.15施工單位應就《工程施工管理規定》及相關規范、標準等(后附標準名稱)對施工人員進行定期培訓。
2.2驗收基本規定
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2.2.1主要工程材料進場驗收合格。
2.2.2主要工程材料質量保證資料以及相關試驗檢測資料齊全、正確;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和質量檢查記錄。
2.2.3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規范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2.4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2.2.5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2.2.6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
2.2.7管道接口連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屬管道防腐層、水壓試驗、嚴密性試驗、管道設備安裝調試、回填壓實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及設計文件要求。
2.2.8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2.2.9工程經施工單位自行檢驗合格后,應由施工單位向供水總公司給排水工程驗收委員會提出驗收申請。
2.2.10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應由供水總公司給排水工程驗收委員會組織驗收。
2.2.11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向工程管理部提交四套完整的工程資料,工程管理部應將有關文件和技術資料歸檔。
3施工準備
3.1施工單位在收到開工通知書后,應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勘察,掌握管道沿線的情況資料,如遇施工圖有誤時,應向設計單位提出設計變更的要求。
3.2重點或較大給水工程的施工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3.3給水工程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設備必須具有中文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規格、型號及性能檢測報告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進場時應做檢查驗收,并核查確認后方可使用。
3.4所有材料進場時都應有出廠合格證,主要器具和設備必須有完整的安裝使用說明書,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或腐蝕。
4溝槽開挖
4.1管道工程溝槽開挖應符合本規范和設計要求。
4.2溝槽開挖,溝底部分應是原層土或夯實的回填土,溝底應平整,坡度應順暢,不得有堅硬的物體、石塊等。
4.3溝槽的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溝槽的開挖斷面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狀地基土不得擾動,機械開挖時槽底預留200~300mm土層由人工開挖至設計高程,整平;
②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凍,槽底局部擾動或受水浸泡時,宜采用天然級配砂礫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擾動土層為濕陷性黃土時,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地基處理;
③ 槽底土層為雜填土、腐蝕性土時,應全部挖除并按設計要求進行地基處理;
④ 槽壁平順,邊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規定;
⑤ 在溝槽邊坡穩固后設置供施工人員上下溝槽的安全梯。
4.4遇有溝槽支撐的,溝槽支撐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 支撐應經常檢查,發現支撐構件有彎曲、松動、移動或劈裂等跡象時,應及時處理;雨期及春季解凍時期應加強檢查;
② 拆除支撐前,應對溝槽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槽壁進行安全檢查,并應制定拆除支撐的作業要求和安全措施;
③ 施工人員應由安全梯上下溝槽,不得攀登支撐。
4.5溝槽開挖后,管道地基應符合設計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強度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應按設計要求加固。溝槽局部超挖或發生擾動時,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超挖深度不超過150mm時,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實,其實實度不應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實度;
②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較大,不適于壓實時,應采取換填等有效措施。
4.6溝槽開挖后應當進行現場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
5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裝
5.1管道安裝應以設計文件為標準,符合國家現行規范要求;如遇有施工過程中現場情況與設計圖紙有出入時,應及時與設計部門聯系進行圖紙變更。
5.2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外墻有管道穿過的,應采取防水措施;對有嚴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須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5.3直埋給水管道(塑料管和復合管道除外)應做防腐處理,埋地管道防腐層材質和結構應符合設計要求。
5.4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位置正確,埋設應平整牢固;
② 固定支架與管道應接觸緊密,固定應牢靠;
③ 滑動支架應靈活,滑托與滑槽兩測間應留有3—5毫米的間隙,縱向移動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④ 無熱伸長管道的吊架、吊桿應垂直安裝;
⑤ 有熱伸長管道的吊架、吊桿應向熱膨脹的反方向偏移;
⑥ 固定在建筑結構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響結構的安全。
5.5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縫表面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圖紙和專業文件的規定,焊縫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度。
② 焊縫及熱影響區表面應無裂紋、未熔合、未焊透、夾渣、弧坑和氣坑等缺陷。
5.6管道及管道支座,嚴禁鋪設在凍土和未經處理的松土上。
5.7彎制鋼管時,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熱彎,應不小于管道外徑的3.5倍;
② 冷彎,應不小于管道外徑的4倍;
③ 焊接彎頭,應不小于管道外徑的1.5倍;
④ 沖壓彎頭,應不小于管道外徑。
5.8 管道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的,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
公稱直徑(mm) | 20 | 25 | 32 | 40 | 50 | 75 | 100 | 125 | 150 |
插入深度(mm) | 16 | 19 | 22 | 26 | 31 | 44 | 61 | 69 | 80 |
② 聚乙烯管、聚丙烯管接口熔焊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a、焊縫應完整,無缺損和變形現象;焊縫連接應緊密,無氣孔、鼓泡和裂縫;電熔連接的電阻絲不裸露;
b、熔焊焊縫焊接力學性能不低于母材;
c、熱熔對接連接后應形成凸緣;且凸緣形狀大小均勻一致,無氣孔、鼓泡和裂縫;接頭處有沿管節圓周平滑對稱的外翻邊,外翻邊最低處的深度不低于管節外表面;管壁內翻遍應鏟平;對接錯邊量不大于管材壁厚的10%,且不大于3mm。
③ 采用橡膠圈接口的管道,允許沿曲線敷設,每個接口的最大偏轉角不得超過2·。
④ 法連接時襯墊不得凸入管內,其邊緣接近螺栓孔為宜,不得安放雙墊或偏墊。
⑤ 連接的螺栓,直徑和長度應符合標準,擰緊后,突出螺母的長度不應大于螺桿直徑的1/2。
⑥ 螺紋連接管道安裝后的管螺紋根部應有2~3扎的外露螺紋,多余的麻絲應清理干凈并做防腐處理。
⑦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時,油麻必須清潔,填塞密實,水泥應捻入并密實飽滿,其借口凹入承口邊緣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⑧ 卡箍(套)式連接兩管口端應平整無縫隙,溝槽應均勻,卡緊螺栓后,管道應平直,卡箍(套)安裝方式應一致。
5.9給水塑料管和復合管可以采用橡膠圈接口、粘接接口、熱熔接口,專用管件連接及法蘭連接等連接方式;塑料管和復合管與金屬管件、閥門等連接應使用專用管件連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絲。
5.10 PE管道安裝及PVC管道安裝應符合《埋地聚乙烯給水管道工程技術規程》、《埋地硬聚氯乙烯給水管道工程技術規程》、《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要求;對于PE管道的連接,應符合《山東省給水用聚乙烯(PE)管道工程建設技術導則》中室外部分第7項規定。
5.11閥門安裝前,應做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試驗應在每批(同牌號、同型號、同規格)數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1個;對于安裝在主干管上起切斷作用的閉路閥門,應逐個做強度和嚴密性試驗(可送檢測部門檢測);硬聚氯乙烯給水管道上的所采用的閥門及管件其壓力等級不應低于管道工作壓力的1.5倍。
5.12閘閥、水表井室的砌筑應當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5.13閘門井應當設置基礎,如無基礎時應當設置獨立的支墩,以防止閘門開啟時的推力。
5.14管道穿越閘門井時,與井墻宜采用鋼性連接。
5.15給水管道的井室安裝閘閥時,井底距承口或法蘭盤的下緣不得小于100mm,井壁與承口或法蘭盤外緣的距離,當管徑小于或等于400mm時,不應小于250mm;當管徑大于或等于500mm時,不應小于350mm。
5.16水表應安裝在便于檢修、不受曝曬、污染和凍結的地方,安裝螺翼式水表,表前與閥門應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徑的直線管段,表外殼距墻間距為15cm~30cm;水表進水口中心標高按設計要求,允許偏差為±10mm,并應符合設計要求。
5.17水表之間和周圍應有足夠的間距以便于安裝、讀數、維護、現場拆卸和任一水表的拆除,而不致于與水表群中其他任一水表的運行發生相互干擾。
5.18在表井中安裝水表時,應離井底足夠高度并,應裝在支撐底座上;水表間中水表應安裝在托架上,此外,水管的上游和下游應適當地固緊,以保證在一側拆開或卸下水表時,不致由于水的沖擊使設施零件移動。
5.19對于水表安裝的其他要求應符合設計標準。
5.20路上消防栓安裝應具備相應的安全高度。
5.21管道頂進方法的選擇,應根據管道所處土層性質、管徑、地下水位、附近地上與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和各種設施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在粘性土或砂性土層,且無地下水影響時,宜采用機械挖掘式頂管法;當土質為砂礫土時,可采用具有支撐的工具管或注漿加固土層的措施。
② 在軟土層且無障礙物的條件下,管頂以上土層較厚時,宜采用擠壓式或網格式頂管法。
5.22對于頂管工程的工作坑、設備安裝、頂進、觸變泥漿及注漿等施工規定,應符合相應的頂管施工管理規程。
5.23管道安裝完畢應進行檢驗,并形成記錄。
6管溝井室回填
6.1管溝回填應分層回填,槽底至管頂以上50cm 范圍內,不得含有有機、凍土以及大于50mm的磚、石等硬塊;應由溝槽兩側對稱運入槽內,不得直接扔在管道上;不得使用機械回填。
6.2分層夯實不得破壞管道結構及設計要求。
6.3管溝井室回填夯實應當符合《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要求。
6.4設在通車道路下面或小區道路下的各種井室,必須使用承重型的井圈和井蓋(新型材料需經檢驗),井蓋上表面應與道路相平,準許偏差為±5mm。綠化帶上和不通車的地方可采用輕型井圈和井蓋,井蓋的上表面應高出地坪50mm,并在井口周圍以2%的坡度向外做出水泥砂漿護坡。
6.5溝槽井室回填完畢,應當由進行現場檢測,并做記錄。
7管道水壓實驗及沖洗消毒
7.1管道安裝完畢全部回填前必須進行水壓實驗,合格回填后應進行沖洗消毒。
7.2管道升壓時,管道的氣體應排除,穩步升壓。給水管道的水壓試驗必須滿足設計要求,當設計未注明時,各種材質的給水管道系統試驗壓力均為工作壓力的1.5倍,但小區內工程不得小于0.6Mpa,道路工程不得小于0.7Mpa,對高層住宅小區進行水壓試驗時,應對高、低壓給水管道系統分別進行試驗,試驗壓力分別為高、低壓給水管道系統工作壓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小區工程檢驗方法:給水管道系統在實驗壓力下觀測15min內壓力降不應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壓力進行檢查,應不滲不漏 ,同時檢查連接處不得滲漏。
7.3給水管道在水壓實驗過程中應在管道開始端與管道末端同時安裝壓力表。
7.4對于管道有消防系統的,消防系統管道與整體管道同時打壓。
7.5管道沖洗消毒應當符合水質化驗部門要求,以水質檢驗部門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為準。
7.6水壓實驗及沖洗消毒應當形成驗收記錄,以備作為提交整體驗收的依據。
8整體驗收
8.1給水管道工程施工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隱蔽工程應經過中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8.2竣工驗收應提供下列資料:
①竣工圖紙及設計變更文件;
②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證或實驗記錄;
③管道穿越鐵路、公路、河流等工程情況;
④管道的水壓實驗記錄及沖洗消毒記錄;
⑤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8.3整體驗收時,應對整個工程包括管道、附屬設施與參照物的相對位置、埋設深度等進行綜合驗收,最后由驗收委員會對工程做出全面評價。
8.4對二次加壓設施應當符合《供水設備驗收標準和規范》,遠傳集抄水表系統應當符合《遠程抄表驗收標準和規范》。
8.5整體驗收由供水總公司驗收委員進行現場驗收,施工單位負責驗收文件及施工現場的準備。資料齊全后,通過工程管理部向驗收委員會提交驗收申請,組織驗收委員會人員進行驗收。
8.6給水工程驗收按照設計文件、《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埋地硬聚氯乙烯給水管道工程技術規程》、《埋地聚乙烯給水管道工程技術規程》、《山東省給水用聚乙烯(PE)管道工程建設技術導則》要求進行。
8.7給水工程驗收合格后,自簽字之日起,各有關單位接管給水設施的管理權。工程組織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在當日內完成整改。
工程驗收合格后,自驗收合格簽字之日起,施工單位負責工程質量2年的質保期。
本規程未涉及施工中相關專業,應參照本專業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執行,本規程由驗收委員會負責進行解釋。